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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规划 相关条例7月施行
2009-07-03 09:31  文章来源:东莞民营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在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为解决制约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从立法方面体现了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原则,呈现出6大亮点。
  
  亮点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目前,海南省共有各类中小企业28.84万户,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从业人员147.7万人,占全省企业就业人数的95%。但长期以来,海南省中小企业一直处于自生自长的状态。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从组织领导、财政扶持、政策优惠、提供服务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条例还规定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明确规定政府各有关部门扶持、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
  
  亮点二:更加宽松的注册资本金要求
  
  中小企业创业初期,资金周转相对困难。为此,条例比公司法规定了更加宽松的注册资本金要求。规定设立中小企业,可以在注册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10%的资本金,1年内注入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少于50%,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登记后的3年内注入,设立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后的5年内注入。
  
  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创业和经营,条例还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了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在用地方面,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依托“两大一高”产业发展,扶持和促进其形成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发展集群,对这两方面的用地优先予以规划和安排。
  
  为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条例还允许中小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从事经营活动,可不受其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限制。
  
  亮点三: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支持体系
  
  资金问题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条例主要规定了对中小企业的财政、金融信贷和社会投资融资三个方面的资金支持,努力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担保两大体系,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条例从三个层次规范了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支持,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没有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财政支持。
  
  亮点四: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中小企业技术力量薄弱,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难题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产品科技含量往往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极大地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增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例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给予税收优惠扶持外,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科技扶持。
  
  一是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给予财政扶持。二是积极引导、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国家有关科技创新资金的支持。三是建立科研机构、科技项目、科技人才信息库,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服务。
  
  亮点五:政府采购安排一定比例购买中小企业产品
  
  产品没有市场,企业就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对其发展尤为重要。
  
  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服务”。为使中小企业在“两大一高”战略的实施中得到发展,条例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和产业技术联盟,鼓励和引导大企业选购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委托中小企业生产、加工部分产品和零配件,对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项目的合作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亮点六:规范“审批”“检查”行政行为
  
  办事难和个别执法人员借检查谋私利,是中小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两个突出问题。为维护中小企业良好经营环境,条例设定了明确、刚性的规范,以制约、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办事程序方面,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中小企业申请办理的事务,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批要求和需要补齐的材料。
  
  在行政执法检查方面,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除持有执法资格证件外,还需要同时出具单位开具的检查通知书,方可进入中小企业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条例还规定,行政执法抽取样品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用,不得超过技术标准、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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