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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多样化
2007-07-19 11:04  文章来源:浦东新区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网站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中国成为WTO正式成员以来,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经贸交往也随之增多,多种国际结算方式也成为外经外贸企业应知和必须掌握的内容之一。
  
  世界经济一体化促进了各国在贸易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适应贸易发展形势的需要,贸易结算方式也在不断演进,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结算工具也从以现金为主发展到以票据为主。而在贸易结算方式的多样化演进过程中,始终都渗透了买卖双方的利害竞争,这种竞争成为结算方式演进的内在动力。以下就以此为线索介绍国际贸易结算的三种主要方式。
  
  一、汇款
  
  也称为汇付,是付款方通过银行,使用一定的结算工具(票据),将款项交收款方的结算方式。通常汇款有电汇、信汇、票汇三类。不论采用以上哪一种方式,在贸易项下,汇款都可以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
  
  预付货款是指买方(进口商)先将货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出口方),卖方收到货款后,根据买卖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合同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或立即将货物发运给出口商。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是有利的,因为对于出口商来说,货物未发出,已经收到一笔货款,等于利用他人的款项,或者等于得到无息贷款;收款后再发货,预收的货款成为货物担保,降低了货物出售的风险,如果进口商毁约,出口商即可没收预付款;出口商甚至还可以做一笔无本钱的生意,在收到货款后再去购货。反过来,预付货款对进口商是不利的,因为进口商未收到货物,已经先垫款,将来如果货物不能收到或不能如期收到,或即使收到货物又有问题时,将遭受损失和承担风险;而且,货物到手前付出货款,资金被他人占用,造成利息损失甚至是资金周转困难。
  
  货到付款,是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属于赊账交易或者延期付款性质。显然,这种方式对进出口商产生了同预付货款截然相反的影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倾向于运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而出口商则偏好预付货款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采用哪一种方式是由市场形势等造就的买卖双方力量对比决定的,为了避开这种明显不利于一方的结果,贸易结算方式向托收演进。
  
  二、托收
  
  是出口商(债权人)为向国外进口商(债务人)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银行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按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前者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后者是指在卖方(出口商)所开具汇票以外,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又可进一步分为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即出口商(或代收银行)向进口商议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付款交单则是出口商(或代收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交单。
  
  托收方式对于汇款方式而言,使得钱货两讫,是一个进步,然而托收显然对出口商是不利的。在光票托收下,出口商可能遇到进口商拒付或延付的风险,即使是在跟单托收下,也会出现进口商承兑后拒付或延付的风险。这种不利使得贸易结算方式进一步演进,产生了信用证。
  
  三、信用证
  
  信用证有光票(没有附带货运单据)和跟单之分,通常所说的信用证指跟单信用证,即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收益人)开立的,在一定的金额内,在规定的期限里,凭规定的货运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简言之,就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信用证业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出口商提供单据索付;议付行审查单证合格后垫款议付;银行向进口商通知赎单;进口商付款赎单。
  
  在托收方式下,虽然做到了钱银两讫,但是出口商是否能收到货款主要依赖于进口商的信用,因此存在较大的风险。而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的介入使得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出口商只要提供符合条件的单据就能取得货款,而进口商只要付款就可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买卖双方的风险大大降低。值得注意的是,银行虽然作为信用证业务的第一付款人,但是银行付款的条件只是“单单一致”。换言之,信用证中银行的付款承诺产生于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却又独立于买卖合同,只要单据一致,银行就提供付款,而对于货物不符合条件或途中损耗所引起的贸易双方的纠纷则与银行无关。这样,信用证也不能完全消除贸易双方的风险,但作为目前最完善的结算方式,信用证被广泛应用,并且适应贸易双方的不同需求,演化出多种类型。
  
  (1)从是否跟单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2)从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可否单方面撤销或做出重大修改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从有无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担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4)从实际操作中具体的交款和交单时间上的差别可以有以下类型:一手交单,一手交款;先交单,后交款;付款在先,交单在后。
  
  (5)从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适合于中间商做转手买卖使用)。
  
  (6)此外,当买卖双方频繁进行同等金额的同样交易时,可以用循环信用证,即一笔买卖完成后原有的信用证自动重新生效,不用再申请开出新的信用证。
  
  总之,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联系愈加紧密了,出口和进口之间的矛盾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缓和又不断产生,贸易结算方式因此日趋多样化,以符合贸易需要。作为国际贸易的参与者,包括出口商、进口商以及银行等,都应该对贸易结算方式的这种多样化有很好的把握,才能选择有利于己的方式,甚至因地制宜创造新的方式,就能在国际贸易中减少风险,获得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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