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广东省 >  正文

东莞市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协调制度实施方案
2009-01-06 11:16  文章来源:东莞民营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政企沟通,树立为民营企业更好服务的意识,更多地为民营企业服务和办实事,更好地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民营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民营经济科学发展,现制定东莞市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协调制度实施方案。

  一、协调制度

  以市政府名义,定期召开“东莞市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协调会”。由镇(街)经贸办(民营办)提前收集问题,相关部门以现场办公的形式,提供咨询服务,不能现场解答的,填写《东莞市民营企业排忧解难服务跟进表》承诺跟进。

  二、成立机构

  成立东莞市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协调小组,由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济贸易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城建规划局、环境保护局、房产管理局、交通局、外经贸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消防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莞海关、太平海关、东莞出入检验检疫局、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中小企业局(民营办)等部门各一名领导任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

  三、具体组织

  (一)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如有急需沟通协调的重大事项,也可临时召开会议),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4、7、10月)的20日下午,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参会人员

  协调会由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协调小组成员参加。会议邀请有关民营企业家代表以及镇街主管民企工作的领导参加。

  (三)问题提交

  各镇街经贸办(民营办)负责收集民营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指定专人跟踪联络。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日前,每个镇街经贸办(民营办)负责收集整理企业反映的问题,提交给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2日前,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镇街经贸办(民营办)提交的问题,整理筛选出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转发给相关部门研究后在协调会上解答。

  民营企业反映的一般性业务咨询,原则上由镇街经贸办(民营办)协调当地职能部门解决。

  (四)主要议程

  1、通报前次协调会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

  2、企业反映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咨询并现场办公;

  3、不同时期企业最紧迫的热点问题的宣讲和辅导。

  四、督办反馈

  东莞市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协调会所反映的问题,由市中小企业局(民营办)形成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参会单位和企业,并作好备案工作。当天不能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先由部门填写《东莞市民营企业排忧解难服务跟进表》承诺跟进,再由市府督查室对反映问题做出任务分解,敦促相关的部门在下次会议前给予答复。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办)协助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督办工作。

  五、制度宣传

  在中国东莞网、东莞经贸网、东莞民营网等网站以及各镇街网站上宣传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协调制度,公开广泛征集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议。把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协调制度编印成宣传单张,放在各职能部门办事窗口,方便企业取阅并反映问题及提出建议。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 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规划财务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