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遵义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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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10 09:25 文章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黔府发〔2006〕14号)精神,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遵义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法规,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结构优化,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1年,二、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二、三产业的比重提高到42%以上;二、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70%以上;力争培育60户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其中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20户。
二、政策措施
(三)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在办理登记、提供服务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同等待遇。支持个体私营经济收购、兼并或参股国有、集体企业。放宽个体私营经济名称限制,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县级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在经营范围内有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放宽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外,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非公有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2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对连续3年以上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状况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经当事人申请和工商部门批准,予以年检免审。鼓励国家公职人员辞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从事非公有制经济,人事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有关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有关证照,免收注册登记费,3年内免征工商管理费、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6]186号)规定的政策优惠。新办服务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年吸纳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30%及以上的,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吸纳下岗职工不足职工总数30%的,按实际比例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农村经纪人发展,其办理证照一律免费。
(五)实行扶持奖励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按其税收入库情况设立贡献奖,每年进行一次奖励。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评定表彰奖励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先进非公有制企业、优秀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奖励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市、县(区、市)级“非公有制经济十强企业”和“十佳个体工商户”评选奖励活动;每年开展一次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六)依法保障用地需求。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工业聚集区,依法使用土地,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对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承包国有、集体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环境建设的,减免土地承包费,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对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额出资所办经济实体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开办联营企业,但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七)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专户。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市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工作。各县、区(市)财政预算也要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资金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八)大力拓宽融资渠道。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降低评估和登记费用。支持符合规定的非公有制企业以知产权进行质押贷款。各金融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认真研究改进金融服务措施,对经营前景、资产和信用状况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合理的授信额度,并在贷款利息上给予下浮的优惠。城市商业银行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鼓励外地、外资银行来遵开办分支机构,开展金融业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以及外国政府贷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九)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提供担保、中介、信息服务。每年从市工业技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注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要规范操作,搞好服务,创新担保方式。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其他中介机构,制定行业规划、自律守则、资质审查和资产评估办法,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宏观指导和动态监测分析,以工商部门“红盾网”为基础,相关部门配合,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基础资料数据库,提供经济动态、预警信号和投资方向等信息,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信息网络建设。
(十)加强人才培训和人才引进。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把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纳入全市人才资源管理与开发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考试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大中专毕业生经政府人事部门下属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或人才派遣手续后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今后录(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其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一)加强科技创新。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的非公有制企业符合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或高新技术产业要求的项目,纳入市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范围。对其产品当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产品当年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或商标被评为省级著名商标或产品被定为国家级质量免检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产品当年被评为遵义市名牌产品或商标被评为知名商标的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产品当年获国家重点新产品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对产品当年获省新产品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产品当年获市新产品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免检认证的非公有制企业,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十二)大力改善投资经营环境。建立“招商、亲商、扶商、富商、安商”的招商机制,推行政府招商、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以商招商、以情招商、诚信招商相结合的招商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收费登记备案制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在新闻媒体、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按照《遵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相应制度、条件和程序,承诺审批时限,按时办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信息沟通机制,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必须以有效方式告知经营者。
(十三)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并尽快开展工作。对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投诉和举报,要限时调查处理;对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行政复议,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按时答复。对损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行为,有关机关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建立健全用工合同和工资协商制度,保障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加强领导
(十四)调整充实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同时,充分发挥工商联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行业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季度报告、督查和信息沟通等制度。改进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为研究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依据。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政府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考核,建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目标考核责任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五)帮助和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企业文化建设活动,广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中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十六)大力营造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市属主要媒体要开设非公有制经济宣传栏目,宣传报道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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